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查,而当事另一方人作为利益相关方,通常有权要求查看相关回复。
具体来说,信访人收到书面答复后,若对其处理意见不满,可以在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进行复查。这一过程中,如果涉及其他当事人,他们作为利益相关方,通常有权了解并查看相关的处理意见和复查结果,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信访人及时通知当事另一方人有关复查的请求和进展,以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并参与相关程序。同时,各机关和单位也应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供必要的查阅和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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