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主要 为了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特别是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减缓全球变暖的速度。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以下是《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减排目标
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平均减少约5%(以1990年为基准)。
覆盖的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₄)、一氧化二氮(N₂O)及含氟气体(HFCs、PFCs、SF₆)。
核心机制
国际排放交易(ET):国家之间可以交易多余的排放额度。
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项目,获得减排额度。
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合作实施减排项目来完成目标。
监测与核证
建立严格的监测、报告和核证系统,确保透明度和向缔约方问责。
由德国波恩的公约总部秘书处保存国际交易日志,核实交易。
适应基金
设立适应基金,资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适应项目和方案。
第一承诺期资金主要来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部分收益,第二承诺期国际排放交易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也提供收益分成。
历史意义与局限性
历史意义:
首次达成法律约束力,发达国家首次在法律框架下承担明确的减排责任。
为《巴黎协定》等后续全球气候协议铺平了道路。
局限性:
覆盖范围有限,仅针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不需承担减排义务。
通过这些措施,《京都议定书》旨在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与市场化机制,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保护地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