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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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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的行为。对于主动投案的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认定主动投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未被发现或未受强制措施: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

主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主动向上述机关投案。

如实供述:

投案后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未掌握的罪行。

处理主动投案的人员时,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会根据其具体情形和投案态度,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了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

3.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了主动投案的定义、情形及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