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限制
养殖项目和涉及破坏耕作层的种植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种植设施,如果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如果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占补平衡的要求
2024年以后,设施农业用地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即各类占用耕地均需落实占补平衡。这意味着,如果设施农业项目需要使用一般耕地,必须先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手续。
设施农用地审批和备案
设施农用地中,除了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外,其他如畜禽舍、温室大棚、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如果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可以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这些用地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设施农用地规模确定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例如,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
建议:
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避免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如果必须使用耕地,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占补平衡手续,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设施农用地涉及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以上信息基于2024年12月前的最新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所调整,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