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如下:
受理申诉
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监督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申诉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审查与移送
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申诉人。
通知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经过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审查不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决定通知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跟踪监督
通知立案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立案决定的正确执行。
备案与审查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以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地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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