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方针: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权利: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学生
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学校
学校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禁止收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教师
职责: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
方针: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课程设置: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附则:包括法律的生效日期、修订日期等相关事项。
这些内容构成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框架,为后续的修订和实施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