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强制性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国家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公益性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即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学生,不得因任何原因剥夺或限制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普及性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包括六年小学教育和三年初中教育。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和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免试入学和平等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责任保证其监护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和完成义务教育。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政府的职责
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学校和教师的责任
学校应当依法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通过这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旨在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能接受到公平、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从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